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三、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 或資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