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委由或輔助保存者、學校、機關(構)、相關團體研提計畫辦 理前二條工作。
前項工作相關報告成果,應公開並推廣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