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保存技術人才養成工作。

前項養成內容,應著重保存技術與保存者經驗傳承、保存實務、工作倫理 及專業知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