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主管機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用等實務應用工作,與人才養成及 推廣活動,應優先聘用保存者。

前項工作及活動非主管機關辦理時,主管機關應推薦保存者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