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傳統表演藝術保存者之認定,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並具代 表性。

二、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

三、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