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傳統表演藝術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其登錄 並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有藝術價值。
二、具時代或流派特色。
三、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