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11條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 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

已登錄之傳統表演藝術,依前條廢止時,其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時廢止。

保存者之認定經廢止者,其榮銜得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