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種類。
二、位置、範圍。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 或資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