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2條
文化景觀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呈現人類與自然環境互動之定著地景。

二、能反映出土地永續利用之特殊技術、特定模式或價值。

三、能實質呈現特定產業生活與周邊環境關係,且具時代或社會意義。

重要文化景觀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文化景觀中對全國具特殊意 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