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四款函報備查,應填具一般古物 清冊,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

一、保管機關(構)之名稱、所在地,或古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 址、所在地。

二、古物之名稱、分類、數量。

三、古物之年代、作者、材質、技法、形制、尺寸等綜合描述。

四、古物保存現況、保存所在位置、保存環境及管理維護方式。

五、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