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4條
國寶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 化特色之典型。
二、歷代著名人物、國家重大事件之代表性。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 之代表性。
四、具有獨特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五、獨一無二或不可替代性。
六、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特殊影響或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