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3條
重要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 化之重要特色。

二、重要人物或重大歷史事件之重要意義。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之重 要特色。

四、具有重要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五、數量特別稀少或具完整性保存意義者。

六、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重要影響或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