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7條
第二條第五款工作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前損壞狀況及施工後修復狀況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新發現事物及處理過程紀錄。

四、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五、施工前後、施工過程、特殊構材、開工動土、上樑、會議或儀式性之 特殊活動,及按工程契約書要求檢視與其他事項之照片、影像、光碟 與紀錄。

六、施工前、施工後及特殊工法之圖樣或模型。

七、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 錄及其他相關文件之收列。

八、修復成果綜合分析。

九、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