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按比例之平面、立面、剖面、大樣等必要現況測繪及修復或再利用圖 說之繪製。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 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建議研提之 因應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