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2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報告書。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