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15條
古蹟修復工程進行中,施工廠商應加強對原有文物及構件之保護及防災, 並辦理保全、保險。

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古蹟修復工程或解體工程預算書項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