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五款函報備查,應填具聚落建築 群清冊,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
一、名稱、種類。
二、地區發展、沿革現況及整體特色。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區域範圍界定及面積。
五、應予重點維護之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