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 105 年 06 月 23 日)
第6條
為審議前條之獎勵與第八條之補助,本部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 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議會開會審議之;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前項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