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 105 年 06 月 23 日)
第3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包括機構、團體及個人三類:

一、機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二、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三、個人:實際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