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10 日)
第14條
為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 機關得委託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