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7條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 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 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