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6條
各級學校應貫徹藝術科目之教學,開設有關藝術課程及有關藝術欣賞課程 並強化教材教法。

前項之藝術欣賞課程應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共同必修;並由教育部統一 訂定課程標準,使其具一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