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6-1條
為配合藝術相關課程之實施,除由各級學校主動徵求外,得由藝術家或專 業藝術團體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駐校申請;其實施範圍、辦理方 式、工作內容、補助基準及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