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5-1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共聘、巡迴輔導或 其他方式,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領域專業教師;必要時,得補助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