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 102 年 01 月 25 日)
第4條
申請人使用結束將場地及設備點交歸還後,得於十個工作天內至本團辦理 保證金退還手續;其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