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 102 年 01 月 25 日)
第3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前三十個工作天繳清使用規費及保證金。使用期間 如有超時使用之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式同收費基準,並 應於使用結束日後五個工作天內補繳場地設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