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際文化獎章頒發辦法  ( 92 年 07 月 15 日)
第2條
國際文化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頒發對象如下:

一、對國際文化交流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深具勛績者。

二、從事有關國際文化交流之學術研究,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就者。

三、在國際間熱心支持我國國際文化交流工作,促進國際了解,具重大貢 獻者。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有功於國際文化交流工作者。

本獎章頒發對象不適用於業務有關之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