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28條
文化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而消滅者,受託人應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主管 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