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26條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 及信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主管機關對前項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 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