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24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者外,申請新受託人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