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12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檢具第五條第 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文件,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 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 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