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9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得擅自修建、增建、 改建或變更原有形貌、構造及材料。

管理期間有關歷史建築採購事項,依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 購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