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7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得提出開放參觀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施 行。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參觀時間與範圍。

二 解說導覽資料。

三 遊客注意事項及限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