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6條
經登錄之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事項如下:
一、管理人員編制。
二、環境清潔維護。
三、定期巡查。
四、管理修繕紀錄。
五、防災演習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