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5條
前條管理維護單位應依該歷史建築之特性,研擬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書, 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前項計畫書得參考下列內容擬定:
一、管理維護範圍。
二、管理理間。
三、日常管期維護。
四、開放參觀計畫。
五、經營與再利用計畫。
六、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