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5條
前條管理維護單位應依該歷史建築之特性,研擬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書, 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前項計畫書得參考下列內容擬定:

一、管理維護範圍。

二、管理理間。

三、日常管期維護。

四、開放參觀計畫。

五、經營與再利用計畫。

六、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