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14條
主管機關得就前條成果報告書定期辦理評審,管理維護優良者依九二一地 農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辦理獎勵;管理維護績效不彰者, 應限期改善。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公布該單位名稱,並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