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12條
歷史建築委託管理維護應由雙方訂定契約。

前項契約內容應參考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

二、契約標的範圍。

三、管理期間。

四、支出與財務計畫。

五、權利與義務。

六、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

七、開放參觀與再利用營運計畫。

八、管理期間修護計畫。

九、緊急狀況之處理作業。

十、委託協助事項。

十一、監督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