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10條
災區公有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經費,應由便用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管理維護經費,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