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7條
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之勞務委任,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

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含勞務委任及工程定作者,除監造外,得採多 項併案辦理採購;其屬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