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5條
本辦法所稱監造,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施工計畫、預定進度、匠師資格之審查。

二、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三、原貌與設計圖不符時之建議及處理。

四、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與查 核。

五、施工廠商執行舊有文物之保護、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 等工作之督導。

六、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查核。

七、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八、契約變更之建議及處理。

九、竣工文件及結算之審查。

十、工作報告書及驗收之協辦。

十一、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十二、其他與監造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