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20條
中央歷史建築主管機關為辦理修復績效評鑑,得由歷史建築所在地之地方 政府於修復工程完竣後先行辦理評鑑,並將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