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範圍如下:

一、勞務委任: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有關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 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等。

二、工程定作:災區歷史建築緊急搶修、修復、再利用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