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16條
原物修復工作應依照監造人現場指示,謹慎處理;施工中有疑義,應報請 監造人立即處理。

前項疑義應由監造人會同原設計人報告歷史建築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如須 辦理變更者,應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