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14條
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廠商於施工前,須在監造單位督導下,清點、統計原有 文物及構件,並詳予記錄。

施工廠商應加強對於歷史建築重要文物及構件之保護,並辦理保全、保險 。

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歷史建築修復工程預算書項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