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12條
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工程定作廠商,須為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設立之營造業 ,並以下列為優先考慮對象: 一、設籍於災區當地的合法營造業。

二、長期關注及參與災區歷史建築緊急搶修之營造業。

彩繪、剪黏或交趾陶等單項傳統技術性之修復工作,得遴選傳統匠師辦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