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 90 年 03 月 2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災區地方政府辦理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 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