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文建會得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補助項目及費用之審核,其審核原則如下:

一、災區歷史建築具一定保存價值者。

二、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內容或修復計畫完備者。

三、申請人配合意願高者。

因保存價值較高或修復完成後願於一定期間內提供做公益使用者,得酌予 提高補助額度至修復項目所需總經費二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