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符合第二條之災區歷史建築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縣市政府 申請補助: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受損歷史建築所有權狀或房屋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

三、受損歷史建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證明。

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於二週內完成書表初審,彙整轉陳文建會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