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與修復工程有關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 等之服務費用。

二、緊急搶修、修復及再利用等之工程費用。

三、其他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相關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