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2條
災區受損之歷史建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一、九二一震災後所有權人已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 申請緊急加固,並經審查通過者。

二、已列入文建會印行之震災地區歷史建築複勘調查報告書者。

三、因九二一及其餘震震災受損之歷史建築,由災區縣市政府完成登錄者 。

四、依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復建專案貸款實施要點核 定者。

五、其他因九二一震災受損而確具有歷史、文化保存價值者。